近日,商务部发布公告称,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
根据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2009年第36号公告、2010年第92号公告、2011年第44号公告、2012年第37号公告、2013年第9号公告和2016年第78号公告的规定,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所有日本公司 46%
韩国公司:
1.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 9.1%
(LS Cable & System Ltd.)
2.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 7.9%
(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
3.其他韩国公司 46%
本文整理自商务部官网
